志书名:01皖政辑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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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商约一
关章交涉为全国国际争存之要义。而或因一隅以变换全局者,多在沿边;或因全局以进趋一隅者,多在腹地。皖据长江之中,左苏右赣,首鄂尾宁,雄富虽亚于汉、沪,而游历之客轮舰之往来,上至赣、鄂以上,下至宁、苏以下,道必径于是。以是有约之国,约允之件,文传络绎,滋益以繁。先是咸、同之间,但以驻省安庐道兼理其事。逮光绪二年烟台英约成,巡抚裕禄奏请于省城特设洋务局,遴委深于交涉者候补道一员为之坐办,仍会同安庐道遵章办理。自坐办以下设翻译二员,应对二员,差遣四员:书记、收发、学习、行走称是。自局之设,三年一考其成,援例叙劳,择尤请奖。三十年来江面无洋氛。中间国际之争,荦荦大者,非皖一省之故。自皖而纪交涉,特条约之互见者尔,不则其别出者尔。今谨就约章所订,当事执行及地方官应行保护属于皖省者,分三大要,曰商约,曰教务,曰合同,而以其类属焉。
皖省交通之埠三:有已设关开埠者一,芜湖是也。有初允停泊上下客货,旋允开埠而讫未开者一,安庆是也。有但允停泊上下客货者一,大通是也。溯查互市通商之约,始于道光壬寅白门之役,实始有沿海五口而未及内港。长江内港通商之约,始于咸丰戊午天津之役,实始有长江三口,而皆非皖境。皖省三口之约,始订于光绪二年英人之要求。即烟台之约,北洋大臣李鸿章与英使威妥玛议定。约内开,芜湖允开口岸,大通允作停泊处所上下客货,安庆如之。安庆之允开口岸则在二十八年商约,大臣吕海寰、盛宣怀与英使马凯在上海议定。时上海开埠已三十余年,汉、镇、九设关亦将二十年。皖之有交通商埠视各省为稍后矣。然扬子江一带,外人已习如户闼,指定之口,动中肯綮,故芜湖关一开,屹然与上九下镇鼎立为长江巨埠。关开于约允之明年二月十八日。其监督关防文曰,芜湖关监督兼管,新设税务之关防,即以该管道员兼充,逐年税入按结申报抚院,奏咨解部。是关所议十八则,初名《试办章程》,其中如与旧开之汉、镇、九三关,新开之宜昌一关轮收船钞一节,均经抚署及南洋大臣迭次函电与英驻使磋商往复,始经就绪。厥后二十八年乃有修改《长江统共章程》之约,按之芜湖专章,歧异尚鲜。兹以专章为主,其修改各章分注于各条之右,俾备参考而资遵守云。
一、凡洋商船只,只准在芜湖西门外小河北岸沿江离东岸在一里路之限内,陶家沟之北、弋矶之南停泊起下货物。新章:凡船只进口,务遵理船厅指定之处照章停泊。其本口停船之界,由各口酌情自定注明。其进口时,尚未停泊以前,一切拨船、舢板等小艇均不准驶傍该船。按,此未泊以前各艇不准驶傍该船,系增修。
一、凡拨货之船,必先在本关挂号注册,用汉、英文字将该船号数大书船头、船尾,以便稽查,方准拨货。按,新章与此全同。另一条,凡有江照之轮船进口时,拟将船货拨入挂号拨船或趸船栈房内,听候货主照章取货,则准照本关专章办理。
一、各船在口内时,由关派人看守。夜间随时将其舱封固,不准起下货物。至起货完竣,看舱之后方准装货,不得一面起货一面下货,以致混淆。新章:凡船只在口,除领有江照之船外,其他船只均须俟进口之货起清方准下出口之货[物]。按,此并统未领江照一切船只,均须先进口货物后出口货[物],起下先后尤为分晰。
一、凡商船起下货物,均须日间,不得在日出以前日落以后。礼拜日、给假日皆不准行。其内江轮船请有准单者,起下货物以夜间十二点钟为限。倘未领有准单私行起货下货者,由关查出,将该货入官。新章:凡船只起卸货物或上下压载之石铁等件,均须有准单。如查出并无准单私行起卸上下者,即应查拿入官。其领有准单者,由日出至日落均可任便起卸上下。此外,或于夜间或礼拜日暨照章封关之期,若无专单,均不准起卸上下。按,此礼拜日、给假日、夜间封关期内有专单者准其起卸上下,并铁石压载等件有准单亦如之,系增修。
一、两船欲行互相拨货者,必先请有本关准单方准互拨。如未领有准单私自拨货者,将货入官。按,此新旧无改之章。
一、凡商人领照下货,因船已满载复行退回者,须将该货停泊关前,俟本关验明,发给退货单,方准起回上栈。按,新章与此无异,故不再录。
一、凡有镇江护照商船及江照轮船抵芜湖者,不论有无货起下,均须将照呈关,查验放行。新章:凡有江照之轮船并不起下货物者,可由关查核该照后交还出口。按,此亦新旧无改之章,惟除有镇江护照各船外,其长江专照轮船有由各该国领事官报明本关者,有由该船主呈关请验者,须参看第九条、第十二条。
一、凡各商装运茶叶至芜湖出口者,饬令该商照章完纳出口正税,取号收缴关发给准单,方准装入轮船。惟查茶叶一项,多系由芜湖运往上海转运外国之物,所有应完复进口半税,该商照章呈具保单,即可免其完纳,以省纸笔纷繁。新章:凡茶叶装于江照轮船复运进口者,无庸立在该口完纳半税,准由货主照数立具保结。若于一年限内实将该货复运出口,呈有单据,即将原结注销。倘逾期未运出口,应由该关按照保结补收复进口税。若所运茶叶限内复出此口再进彼口,此口注销原结,彼口应令该商再立保结,亦须于一年限内复运出口,再行注销。以此类推,至货主呈请销结,应于茶叶已运出口七日限内报关,呈明(明)注销。按,此专声明茶叶半税办法,系增修。
一、凡大洋船以及划艇等船领有镇江护照至芜湖者,由船主将护照交其领事官照例报关,并将舱口单呈关查验,方准开舱。即由各货主将其货用汉、英文开具清单注明货色、件数、斤两、长短、价值各等情形。呈关,请领起货准单,方准将该货下拨艇运至本关码头,由关派委查验,饬令该商赴银号照数纳税,取号收缴关发给起货准单,方准将货登岸入栈。该货若有别口已完税之实据,应于请准单时将完税凭据一并呈验,方准给起货放行单。新章:凡船只领有长江专照者,于进江口时须将该照存于本国领事官处,由领事官代为报明本关,并由船主将舱单、总单暨船钞执照等件送关查核。无领事官者其长江专照暨前项单照等件,即由船主呈关查核,请领开舱准单后,随由各货主将其货色、件数、斤重、价值、号数等情用华、英文开列报单呈关,请领起货准单。即将该货或卸入本关挂号之拨船直赴本关码头候验,或卸入曾具保结之拨船囤积商栈、趸船内呈请派人往验。候由关验明后,领取验单,完清税银,方能发给放行单,任便移动。按,此与旧章亦无更改,惟运赴本关码头候验时,或拨船,或趸船,或囤积商栈皆可,系增入。其别口完税实据,于请领准单时一并呈验,仍互见第十二条右注新章之内。
一、凡各商下货,须在下船之先将该货运至本关码头,并将该货用汉、英文开具清单注明货色、件数、斤两、长短、价值各等情形。呈关。由关验明,发给验单,令该商赴银号照数纳税,取号收缴关请领下货准单,方准赴船下货。按,新章与此无异,故不再录。
一、商船起下货物已毕,税钞完清,应由该船主将所下之货详细开单呈关,请领红单。由关封舱,派役押送,方准领护照开船。新章:凡船只进长江各口起下货物,完纳税钞毕,应将出口舱单于下午三点钟以前呈关,查核无误,领取红单,即可领回。长江专照展轮出口,其舱口均听该关封闭,并派关役附搭该船押送,以防流弊。所谓红单者,并非准令出口之件,只系该关所发税钞完清之据。船主执此单即可请领事官给还船牌等件。至某船欲往某口,系领事官注明者,与新关无涉。此系红单要义,特为揭明。按,此特声明红单办法。
一、凡有江照之轮船至芜湖者,该船或由领事官报关,或由船主自将江照、舱口单、总单等件呈关,均可由关发给准单,方准起货。惟所起之货必须先赴本关验明,方准登岸入栈。如带有总单未注明之货,将货入官。新章:倘验货时查出该货多于总单或舱单内所载之数,即将溢出之数入官。若总单内开列之货有未起出之件,即按总单载有之数向该船主追赔。进口货内若有洋药,则必须起存关栈。若有军器等件,未领新关之军器专照,不准擅起。又进口之货,其置货原单内未将水脚、保险等费开列明晰,可由关按该单货价再加一成核算值百抽五之税数。惟此单亦可不认为市价,由关自行估值核税。又,若有货物在宜昌报明径赴上海,该货到汉口过载时赴关报明,即可由关备一百货过载总单给发收执。其由上海径运宜昌之货,至汉口过载时亦可一律办理。凡请起货准单者,在报关时须将所有之免税单暨完税凭单等件同时呈请验明,方准给单。按,此特声明洋药、军器违禁之物及水脚、保险未付之件,惟由关估值一层,须查照三十一年沪约办理。
一、凡有轮船在芜湖装载土货者,该商须一并完纳出口正税及复进口半税,下轮船之油、茶、纸、麻四项,或在本关码头候验,或由洋商禀报,请关派委前赴就近栈房在彼查验均可。但栈内所验之货,须完税后方准拨货。其余各项土货,须由该商装入拨船,或赴本关码头,或在该轮船码头俟验后,由关将舱封固。凡有请验出口货物者,须将其货用汉、英文开具清单注明货色、件数、斤两、长短、价值并前往某口各等情形呈关,由关验明之后发给验货单,该商收执,赴银号照数完纳两项税饷,取号收缴关方准给下某船准单。新章:凡欲出口之各货,须先由货商开单,将货色、件数、斤两、价值暨箱包号数逐件用华、英文开明报关。并将现欲出口之货运赴海关码头请验,或因该货繁重,难于盘赴码头,可由该商呈请派人前往商栈或趸船内查验。然此非定章,必须由税务司酌情特准,方能往验,验毕,其船栈均可由关封固。惟无论在何处验货,必须该货与原报之单相符,随由关发给验单,令该商持赴银号完纳出口税银,俟掣取号收呈关核验后方能发给准单下船。未经领有准单以先,所报之货断不准任便移动。按,此声明由关派人就验,系税务司特准之条,非各关定章。
一、轮船起下货物已毕,应由船主将已毕情形向押船人言明开船时刻,并将该船所载之货详细开单呈关,由关发给总单并江照等件,交船主收执,方准开行。按,此新旧无改之章。
一、凡有洋商雇买内地船只装载货物出口者,须由其领事官咨会本关,发给内地船照,方准该商报关,请领验单,完纳税饷下货。其进口之货,亦须由领事官将船照咨送本关查收,方准请领验单,完税起货。至所呈之保,如系向在中国开设洋行之人,准自行呈具保单。倘非向设洋行之人,则同妥商,二人联名呈具保单。新章:凡沿海沿江划艇、民船等,由洋商或自置或雇用者,均应按照光绪二十四年修改之《长江通商章程》一律办理。各船务须停泊于各口指定处所报关,起下货物,完纳税钞,与出海之长江专照船一律无异。洋商雇用民船,除将自置之货由此通商口运至彼通商口外,不准另作别用。该商并应赴关立具保结,请领专牌等件备查。按,此系指洋商自置或雇用船只办法,与第二条拨船专在本口者不同。其不准另作别用,仍须请领船牌,系增修。
一、凡有外国牌照船只,其如何完纳船钞,应照条约定章办理。洋商雇买内地船只来往运货者,仍令照内地船之例完纳船钞。至内江轮船应纳船钞,查《长江统共章程》系由镇、九、汉三关轮收,今既添设芜湖、宜昌两关,自应五关轮收。惟汉关以上江水较浅,现走长江之大轮船恐难驶抵宜昌,拟将能到宜关之轮船五关轮收,其不能到之大轮船归镇、芜、九、汉四关轮收。按,此雇内地船一节,须参看上第十五条。其轮收船钞一节,系本关专条,亦新旧无改之章。
一、运入内地之洋货,由该商将某货若干、于某日由某船进口,咨照本关。由关派委查验,的系洋货,方准发给验单。该商持赴银号完子口半税,取号收缴关发给税单,该货过卡时即将单呈验截角,并将该货登记盖戳放行。以后经过关卡,一体照验免征。其运单如填至某处者,亦准在某处起岸销售,不得沿途私售,违者,查出各货均罚入官。如到所填之处,由该处之卡查验,包斤相符,准其起岸,即将运单留销,按月汇解本关,以凭核对。至请有运照土货运不到关,入内地之洋货运不到所指之地方关卡报验者,查明后即由本关照会领事官照章议罚。按,此新旧无改之章。
一、本关每日十点钟开关,至四点钟闭关。礼拜日、给假日停止办公。凡请各项照单及所呈保单等,均须禀本关税务司查阅。新章:除礼拜日、照章封关日外,每日由午前十点钟开关,至午后四点钟闭关。所有本日欲行出口之船,其呈递舱单、请领下货准单等事,应在三点钟以前赴关办理,以免延误。至投递各项公文信函,必须写明呈交各该税务司收开,庶无错误。按,此特声明呈递请领各单,应在三点钟以前办理。
附:皖省沿江灯塔浮桩表按,灯塔界限,自江宁省城起至安庆省城止,统归芜关管辖。其余自无为以上至宿松划归九江关,皆不在芜关管辖之内。惟江线既属皖境,即有地方之责,兹故并著之,备省览焉。
州县名处所灯数洋关编号六合系宁属,由芜关管理老盐圩北岸1第六十九号和州乌江镇河中1第七十号当涂县尚宝洲岸西岸1第七十一号当涂县尚宝洲南角新城埠1第七十二号芜湖县广福矶江右岸1灯距四合山上游约十里第七十三号 无为州陈福厂地方山西嘴处1第七十四号繁昌县九维洲在江南,即系右岸1第七十五号无为州东宁洲水道下角处1第七十六号无为州东宁洲水道上角之左1第七十七号无为州土桥相近港口家洲处1第七十八号桐城县长沙洲江北1第七十九号桐城县长沙洲在南水道上角1第八十号贵池县太子矶上1第八十一号怀宁县拦江矶北岸1第八十二号怀宁县拦江矶大王庙左岸1第八十三号怀宁县八百吊右岸1第八十四号怀宁县铁钉洲上角1第八十五号怀宁县铁钉洲直径水道上角1第八十六号东流县莲花洲角东流对岸1第八十七号东流县莲花洲水道沙滩上角1第八十八号宿松县金刚寥北岸1第八十九号宿松县金刚寥船行正路东北1第九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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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商约二
租界芜湖当长江之冲,贾贸四集,阗城溢巷。各国轮舟上下,而侨寓通商之地始尚阙如。光绪三年,英领事达文波商请监督芜湖关道刘传祺开办租界。勘定县治西门外沿江宿、太木商滩地,南自陶家沟起,北抵弋矶山脚止,东自普同塔山脚起,西抵大江边止,作为各国公共租界,任各国洋商在界内指段划租。租界内地址共六百八十九亩零,每亩议价洋一百八十圆,外加四成迁费七十二圆,各国商人一律照行。如在界租地,须先行报明各该国领事,照会监督芜湖关道委员会勘,指租某地段若干丈,查明妥办,缴价存官,由官立契成交,方准建造房屋。现在陶家沟滩地税务司拟租定修建关署,由铁路车站起,第一段已属英之怡和,第二段已属英之太古,第三段已属德之瑞记,第四段基地甚狭,鸿安亦已租建房屋。此芜湖租界创始之大略情形也。其四抵中分界线另列图详细注明,并系以说,俾易省览云。
芜湖租界图说
按,县治西门外各国公共租界,由陶家沟起至弋矶山脚止,长四千五百四十一英尺,修滩路一条,宽华尺五丈,扣亩地三十七亩六分六厘。中马路由南至北,长三千三百四十英尺,修中马路一条,宽华尺三丈,扣亩地十七亩五分八厘。后马路由南至北,长四千七百英尺,修后马路一条,宽华尺三丈,扣亩地二十三亩四分七厘。修横马路五条,由东至西,宽华尺三丈,扣亩地二十三亩九分八厘。总共修马路八条,共扣亩地一百零二亩六分九厘。陶家沟滩地毗连铁路车站者,计一百七十余亩,光绪三十二年勘定,尚未缴价。其已缴价成租者,第一段属怡和,三十二年二月与铁路公司划分租定,计滩地一百七十余亩。第二段属太古,三十二年二月租定,计滩地七十五亩七分一厘四毫。第三段属瑞记,三十二年三月租定,计滩地五十六亩六分九厘。第四段属鸿安,三十四年四月租定,计滩地十八亩一分三厘五毫一丝一微。至于紧接租界各国商人价购民地建造者,则普同塔之南为来复会,迤而北为美以美会,弋矶山之西为赫医士医院,皆与租界公地左右相接,故亦纪及。
附:税务司租购范罗、磨盘两山成案光绪五年四月,总理衙门咨行南北洋大臣、安徽巡抚,转饬芜湖道遵照办理。咨称:税务司为帮理稽查税务之员,需买地造屋居住,与洋商租地造屋开设市坊者不同。应由芜湖道妥为代购,以冀永久相安。现查芜湖范罗、磨盘两山基地可以创置税务司房屋。拟定价洋八千圆,饬该税务司先缴定价本洋五百元,其[余]七千五百元,一俟所售两山内坟墓一律迁净并各业户之红白契纸汇齐交出,再行全数付清等因。旋据芜湖县印委各员禀报,该两山坟冢累累,共有六百余茔,其中有主无主之坟错杂其内,必须分别办理,方臻妥协。其有主者应由各坟主自行报明,领费迁葬。无主者应购置义山,由官迁葬,以妥枯骸。拟定章程,请出示晓谕,比由芜湖县给费迁坟,有主者各给四圆,其无棺者加恤一圆,无主者由官迁葬义山,均在半月限内一律迁净。光绪五年七月,经芜湖关道详报,已由新关税务司班谟先后送到地价洋银七千五百元,分给坟主及各业户,皆系情愿出售地段,并无盗卖各情,合共甘结四十一纸。旋饬印委各员会同丈量弓尺亩数,该山基地周围五百零八弓平方,核算七十五亩二分四厘七毫八丝。租契一样两纸,盖用监督,骑缝关防,一存芜湖道署,一存税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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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合同一
聘用外国教员高等学堂聘用外国教员,备有关书,不订合同。其他各学堂所订合同详略不一。光绪三十四年七月,学部札饬安徽提学使分行各学堂,嗣后遇有延聘外国教员订立合同及外国教员期满续行延订者,均应按照部颁式样十九条办理,以归一律。兹将各学堂旧有之合同备录于左。
武备学堂聘定日教员保科美雄合同
第一条大清练兵处陆军留学生赵理泰,为安徽武备学堂代聘大日本国物理学校卒业生、京都第三高等学校教授保科美雄,为该堂理化兼日文、日语教员。
第二条大日本国东京私立物理学校校长、中央气象台台长、理学博士中村精男荐举本国人保科美雄为大清国安徽武备学堂理化兼日文、日语教员。但此荐举者即为该教员之保证人。
第三条该教员受聘为该堂教员以一年为度。
第四条该教员薪俸按阳历每月给龙洋一百圆。其起薪俸时期,以该教员到堂之日起算。此后按阳历每月一号支领,不得预支预借。
第五条该教员往返川资,各发给龙洋一百五十圆,均于起发地点支领。若于休假中,该教员愿自旅行或返国时,川资须由自备,不得向该堂支取。
第六条该教员受聘到堂后,每日教授时间及学科分配须遵该堂提调功课预定表施行。或令转授他校,但每日教授时刻不得逾六点钟。
第七条该教员伙食、住房均由该堂备具。如饮食口味不叶,由该堂每月发给食费十圆,堂中不另备。但住房须由该堂提调指定住所,不得任意住居堂外。
第八条受聘之后,彼此如遇有不得已事故欲辞退,须遵左之规定:
甲,受聘者辞退延聘者,须俟聘到续充教习方准起行,不得仓猝辞去,致碍该堂学业。但薪俸只多给一个月,不给回国川资。
乙,延聘者不及限满辞退受聘者,除给川资外再送月俸两月。
第九条该教员一年限满回国,如该堂提调平时察出该教员在职时教授实属勤笃,除给川资外再酌送月俸以作酬劳。若彼此相处得宜,亦可续聘,惟须重订合同。
第十条该教员受聘到堂后,须照合同内所订定者力尽应尽之责,不得干预此外一切事宜。
第十一条该教员如遇疾病,可就该地病院医治,或转地疗养,均听其便,惟医药、川资等费,均须自备。倘该教员病经一月未痊时,须由该教员请人代理,不得因病久荒生徒学业。
第十二条该教员如于期限内不幸病故,则由该堂发给三个月月俸以作恤金。
第十三条此合同一经彼此调印后即为有效。此后遇有争执,即以此合同为凭。
第十四条此合同缮写汉文三份,一存荐举者,一存受聘者,一存延聘者,以照信守。陆军小学堂聘定日教员合同与武备学堂合同同式,兹不备录。
师范学堂聘定日教员西山荣九合同
第一条教授心理学、伦理学、教育学、教育史、教育制度、教授法、管理法、西史、历史、地理等科主任。
第二条教授时间每日共五小时。
第三条薪水每月龙洋一百六十圆,每年以十二个月计算,自贵讲师到任之月送起。
第四条贵讲师兼任讲席翻译,用汉语教授汉文、编讲义,每月加送薪水龙洋一百圆。
第五条贵讲师能通汉语,可免传译,故加送薪金。万一到任后内地学生初听不能明白,临时必须用助教传译,则每日时间应增为六小时,每月应于加送薪水内扣四十圆以为助教传译之费,至学生能直接听讲之时为断。
第六条第一次到华川资送日币一百圆。所定年限满后,回国川资送日币一百圆。
第七条贵讲师地位应遵守北京学部定章,隶属于本省提学使及本校监督、教务长之下。至任事权限及责任,惟在教授主任之学科。
第八条约定教授时间不得无故缺席,若因疾病及其他万不得已事故,必须先得监督、教务长之认可乃可临时休讲,仍于例休日应按缺少时间出席补讲。
第九条贵讲师因疾病及其他万不得已事故不能出席,延迟半月以上学课时,定须由贵讲师嘱托他人,由本校监督,教务长承认者代理。若贵讲师无嘱托之人,即由本校延聘他人代理亦可,但代理讲师薪水由贵讲师自行筹给,本校不另送。
第十条贵讲师应住宿校内,在校一应供给与本国讲师得受同一之款待。其余在任医药及一切零用均归自备。
第十一条贵讲师如携眷偕来,不得住居校内,须另自租屋舍,及器具饮食一应自备。
第十二条合同所定年限以内,每年寒暑假休业时,贵讲师回国旅行,均可听便。但离任之日须在本校例假以后,回任之日须在本校例假以前。至川资一切,悉由贵讲师自行筹备,本校不另送。
第十三条于约定教授学科时间,以本校监督、教务长得就约定主任学科时间随时增减分配。
第十四条于约定时间以内,如在校授业有余时间,本校监督随时得指定他校商请拨往授业。贵讲师定须出席,不另送修。如两校距离太远,由所请之校酌送舆费。
第十五条合同时间以外,如贵讲师欲兼任他处教授,必得本校监督、教务长之认可,乃能承应。
第十六条合同所定年限以内,本校自应处以对于一般讲师之敬礼。贵讲师自宜热心教务,期得最良之结果,两方均不得无故辞退。
第十七条两方如中途各有不测事变,虽在合同所定年限以内,万不得不离任时,除薪水以离任之月致送外,由本校辞退者,仍照合同年限满后回日本例,送川资日币一百圆。由讲师辞职者,不送川资。
第十八条合同年限以内,如贵讲师有不测事变,除薪水按月截止外,再加送一月薪水以为抚恤。
第十九条本合同限期自光绪三十三年正月起,至十二月止,共一年间。
中等工业学校聘定日教员知念嘉贞合同
第一条该教员受安徽工业学校监督之聘,任该学校染织及实修教授之事。
第二条该教员应受监督节制。凡关涉授课事宜,随时与教务长妥商办理。别有条议,则应由教务长转达监督,采择施行。
第三条该教员专任教授课程,凡学堂内外一切他事不干预。
第四条教授学生须亲切恳挚,热心指授,务期学生明白晓畅而后止。如讲堂授课毕,学生尚有未尽明晓之处,得赴教员室质问以求详尽,不得訾骂及行非礼之事。
第五条该教员每星期授课时刻以三十时间为限。星期日及节期照例休息外,不得无故请假。
第六条该教员薪水自到堂之第二日起,按照阳历月份每月支取龙洋一百圆。
第七条该教员到堂后,由该学校监督于学校内选择洁室为寄宿之舍并供给饮食。倘教员自己出资另行赁屋及自备饮食,则听便。
第八条该教员由本国来华至学校所在地,应支川资日币八十圆,限满回国支取龙洋八十圆。如续定合同,则回国川资应俟续约期满再行发给。
第九条该教员有疾病时或有非常急要之事,得向监督请假。医药之资教员自备,若逾三个月不能教课,即将此合同作废。
第十条该教员除因患病告退外,如系因事告退,必须于三个月前通知,以便另延他人接替。
第十一条该教员如有不遵契约故违条规等事,或才力不及,行检不饬,监督得即行辞退。
第十二条该教员如无过失,若于年限内或将该教员辞退,则除应支回国川资外,另给三个月薪水。
第十三条该教员如实系患病自请告退,经监督允准,照第八条支领川资。其因别项事故告退,或因不遵契约及故违条规等事辞退者,则不给川资。
第十四条该教员如有因公受伤致成残废或病故等事,可察看情形酌加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薪水,以示体恤。
第十五条该教员在年限内不经本堂监督允许,不得别图他业,亦不得私自授课他处。
第十六条该教员到堂后以三年为限,满限后如彼此愿留,再行续订。
第十七条此合同共缮两份,一存该教员处,一存监督处。
中等工业学校聘订实习场机织实习指导师二官猪十郎合同
第一条该指导师受安徽工业学校之聘,任该学校机织实习指导之事。以下十六条与教员知念嘉贞合同同式,兹不备录
志书名:01皖政辑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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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合同
◇交涉科·卷四·合同二
卷四合同二
勘矿开矿各国商人注意皖省矿产,与华人私订勘矿、开矿各合同,义商墁希费与潘之伟等订立广德牛头山、平岗山等处开矿合同,德商信义洋行与陈寅订立贵池狮形洞开矿合同,英商伊德与杨兰禧等订立池州贵池开矿合同,英商琼司与徐安澜订立安庆、池州、贵池等处勘矿合同,日斯巴尼亚商曹福来昔思葛开与徐安澜订立安庆、池州二属勘矿合同,日斯巴尼亚商佛郎希斯高戛而利来斯曾与徐安澜订立怀宁、宿松、太湖集贤堡等处勘矿合同,日本商山下治平与杨管清订立东流荫田开矿合同,均未呈验。均经商务局批饬作废。光绪二十七年八月,宣城煤矿公司与日商土仓鹤松订立合办宣城煤矿合同二十条,附订专条八款,详后。二十八年三月,商务局与英商伊德订立安庆、池州、太平、宁国、徽州五属勘矿合同六条,详后。四月,与英男爵凯约翰订立歙县、铜陵、大通、宁国、广德、潜山等处勘矿合同二十三条,佚。五月,与义公司订立凤阳、庐州二属勘矿合同七条,详后。先后满期。经安徽巡抚照会各该国领事,按约销废。二十九年三月,复与英男爵凯约翰订立展限续合同,佚。并将原指之潜山除去,改在绩溪察勘矿苗。三十年四月,凯约翰与外务部另订合同,佚。将原指之歙县、大通、宁国、广德、绩溪五处除去,专办铜陵县之铜官山矿务,由外务部具奏,奉朱批:“依议。钦此。”三十一年四月合同期限复满,由商务局详请咨部注销作废。兹将勘矿、开矿各合同备录于左。
勘矿合同私订合同未经呈验,概不备录
安徽商务局与英商伊德订立
第一条自订合同后,准伊德遣派矿师前往安庆府之怀宁、宿松、太湖等县,池州府之东流县,太平府之繁昌县,徽州府之婺源县,宁国府之泾县等处钻验。验毕,伊德即将各县分别留用或调换情形陈明后,经商务局核定,即与伊德另换详细合同,由商务局详请安徽巡抚部院咨请外务部及路矿总局核定,给照开办。所有纳税、报效、买地各节,均照部章办理。
第二条伊德所派矿师及勘验打钻等费,均归伊德自认。设所勘地方不合开采,一切费用概与商务局无涉。
第三条合同定后所有勘验时限以十四个月为率。商务局于此限内不得在以上指明各县另许他商或别公司开办矿务及勘验权利,以免。设在此勘验限内遇地方有不靖事宜,矿师因而停勘,事平后准伊德另议展限。倘地方并无不靖之事,伊德并未派矿师前往勘验,是为自误,过期不得借词各处勘验。用去资本未能获利,续请展限,此合[同]应作废纸。
第四条矿师前往各处勘验,遇有打钻之处,所需地亩,或官或民,均宜按照定例与地方官或地主议定租买,价值和平妥商,不准稍涉勉强,以免衅端。
第五条此系准伊德勘验以上七县之合同。如准伊德开办,须另换详细合同,不得执此为据。
第六条此合同缮华文两份,英文两份,商务局及伊德处各存华文一份,英文一份。设或讲解有异,以英文为准。将来如与伊德另换详细合同,所有纳税、报效、租地及一切事宜,均遵照现行部章暨他日续改章程办理。合同订定由商务局详请安徽巡抚部院咨请外务部暨路矿总局核定,给予执照。伊德奉照后即可开办。
安徽商务局与义公司代表锡尼都订立
第一条自订此合同后,准义公司选派矿师前往凤阳府属之寿州、凤台县、定远县,庐州府属之巢县试行钻验。
第二条义公司派矿师前往以上所指四处勘验,应先陈明商务局,以便商务局饬知该处地方官妥为保护。
第三条义公司所需试行钻验地亩,或官或民,均宜按照定例与地方官或地主议定租买。价值和平妥商,不得稍涉勉强,以免衅端。
第四条此合同定后,所有勘验时限以十四个月为率。倘限满勘验未竣,则此合同即作废纸。惟因地方军务致有耽延不在此例。
第五条限期未满之先,义公司应将勘验各县分别留用,陈明商务局,经商务局核定,再与该公司订立详细合同。
第六条如在限期内义公司愿报开办,商务局应与该公司另立详细合同。由商务局详请安徽巡抚咨请外务部及路矿总局给予执照,始能开办。所有一切事宜均遵照中国现行矿务章程办理。以上所订各条,如华文、英文讲解有差,应以英文为准。
第七条此合同缮华文两份,英文两份。商务局及义公司各存华文一份,英文一份。
开矿合同私订合同未经呈验,概不备录
宣城煤矿公司与日商土仓鹤松订立
第一条宣城煤矿公司有煤矿坐落安徽省宁国府宣城县。曾经矿师勘明煤产甚富,煤质甚佳。惟开采及造铁路、购拨船等所需资本甚巨,因邀日本商人土仓合办。
第二条合股资本以五百万圆为率,各科一半。二百五十万圆归公司筹科,二百五十万圆归土仓筹科。
第三条公司筹科之二百五十万圆拟出股票,并由商务大臣盛宣怀作保筹办。
第四条彼此所筹之资本须依期交出无误,以充开矿、筑铁路、造大小轮船及一切需用机器等类之费。照矿师、工程师所开之单,应需若干,随时支用。
第五条矿窿每出煤一吨,抽银三仙交付公司,为矿场地基之租价。
第六条所出之煤按矿场售卖价值,每百圆抽五圆缴纳中国国家以为国课。此项国课按作矿局日用经费,每月一缴。惟开办伊始,出煤日期尚远,而现在皖省款项支绌,拟由矿局先缴国课七万圆,按合同奏明核准之日三个月内缴纳,将来出煤时,按吨数应纳之国课逐日抵扣,至缴清七万圆为止,然后按吨数现缴。其预缴之七万圆不计利息。
第七条附近煤矿之处,公司允愿禀请商务大臣与安徽巡抚会奏立案,不许别人在周围三十里之内另开煤矿。其煤局所拟建之铁路,为煤矿运煤运料之用,不得做运客运货之生意。所需用铁路之地,须向业主商购。
第八条矿场所用之紧要员司,两造应选派。总办一员,系华人,管理全局事务。矿师兼工程司一员,系日人,管理开矿筑路一切工作。总收支一员,系华人。庶务一员,系日人,管理局账及照料各事。以上所需各人,经两造商妥然后录用,或可增减其数。如有不称职者,彼此商准另换。
第九条除第八条所载需用各人外,上海需设一总局,办理各处运售煤炭、兑汇账目及转运机器、物料等事。局中应用之人,两造随即商定。
第十条矿局所入之款,除一切开销外,先给股份周息一份,此外所余之数即为净利,十成分派。(一)[二]成为还本积。一成为公积,预备修理及不时之需。一成为花红,分给各司事人等。其余六成两造均分。设矿局所入之款不敷开销,则所短之数须由资本项下提支。如仅能开销而不足给股份一分周息之数,则所余之款悉作股息。若二成还本积,积至本银之总数,则此二成积报效中国国家。
第十一条合办之期限以取尽矿地之煤苗为止,但不得逾五十年。如五十年限满而此矿仍复开采,须重订第六条所载之国课。
第十二条此合同经公司与土仓之代理人枥原先行签押,嗣送商务大臣与土仓核准。仍候商务大臣会同安徽巡抚奏准后方能签字盖印,乃作实据。但此合同签押后六个月之内土仓即可打钻、探矿、绘图、估价并具详细报章、图说、价单,由公司呈送盛大臣查核。如果准行,方能入奏。俟奉谕旨“依议”,方能签印作准。即以签印之日起,限定一年之后开办。度定井位,建造屋宇,凡举行一切应办之事,如不按期照办,即将此合同作废。所有打钻、探矿、绘图、估价及一切创办之资并以前所用各费,概归土仓独任。将来合办成功,则归合办公用作正开销。
第十三条于合同奏明核准之日,土仓须交入正金银行五十万圆为合办第一次所需之资本。倘逾三个月不交银款于银行及不预缴第六条所载之国税,即将此合同及专条一并作废。
第十四条此矿在中国领土,今虽与外国人合办,仍归中国辖治。所有税厘应遵煤矿章程完纳。嗣后税厘若有改章或路矿总局另立新章,须照更改新章办理。此合同系公司与土仓合办,若非盛大臣允准,无论明暗,彼此不得将此合同之利权转让他人,抵押他人,亦不得转让及抵押他国籍之商民。如土仓欲召集商股,只准召集中、日两国之商股。倘有私相授受等情,即将此合同作废,而私受者自任其咎,并赔偿彼此一切亏损之处。
第十五条宣城煤矿既在中国领土,华人犯事则送华官按华律处治。设中外人有争执之处,则照现行之和约章程办理。
第十六条此矿须设勇丁日夜梭巡,该勇丁即用华人,其头目或参用他国人。雇用章程由两造妥议。设遇大事故,则请中国地方官派兵弹压,日本不得借端派兵前来。
第十七条如中国日后另订商股例则,各西国均认可依行者,此宣城煤矿允愿一律遵办。
第十八条在矿地内之道路、桥梁,如碍田园、坟墓、祠庙、屋宇,其业主不愿让出,毋得勉强。但地主亦不得执风水之说阻挠购地之事。倘矿局所用人役因公受伤,或肢体残废,或伤重致死,矿局准给抚恤,照开平矿局成案办理。
第十九条因合同事宜两造争执,须彼此派人会商。商不妥协则倩公正人剖断,一经剖断,彼此均要遵依。
第二十条此合同缮华文、英文各两份,如有争执,以英文为主。签押后将此合同与专条并送商务大臣与土仓核准,仍候盛大臣会同安徽巡抚奏准后方能签字。如奉批驳,即作罢论。
附:专条八款
第一款兹因两造合办,宣城县煤矿议定合股资本五百万圆,各科一半,公司筹科二百五十万圆,土仓筹科二百五十万圆。
第二款公司所筹科之二百五十万圆,拟案商例集华人股份。惟按股科本恐一时未能如数凑集。特与土仓商准,土仓允将公司面份随时按需用及应交之数目借与公司,专为办此煤矿之用。公司将面份之股票交与土仓收执作担保。每次所借银若干,即交股票若干,作按借款。拟计回周息六厘算,每年清交一次。所交土仓收执作按之股票,可随时分次赎还。此股票作按之外,盛大臣允愿担保清还借款并所应交纳之利息。
第三款如上款所载作保之股份,当未赎回时,煤矿每年分派之股息归公司所得,但先扣六厘周息给与土仓。如股息尚有盈余,亦归公司所得。设股息不足周息六厘之数,则由公司补足。除矿局派息外,有余利为该股份所应得之余利,可作赎回股票之用。
第四款以上借款,除由盛大臣担保外,公司立据将矿场地亩产业一并作保。
第五款此专条商定之后,随拟合办宣城煤矿之合同。同时由公司及土仓之代理人枥原一并签字。仍候盛大臣与土仓在签字后六个月之内核准。嗣由盛大臣会同皖抚奏明奉准,方作实据。
第六款奏明核准之日,土仓即将面份所应交之款并借与公司之款共五十万圆交入正金银行,为初次即行开办之用。设自核准后三个月内不将现银交入银行或不缴合同第六条所载之国课,或于奏明核准一年之后不遵合同第十二条按期办理,合同作废,此专条亦同时作废。所有创办及以前所用之费,概归日商土仓独任。
第七款此专条缮华文、英文各二份,以英文为准。
第八款若因专条意义不明互有争执,两造须派人会商。商不妥协,则倩公正人判断,一经判断,两造均要遵依。
志书名:01皖政辑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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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教务一
教案自许华人传习西教,于是乎始有教案。皖之先有杨光先者,歙之新安卫人,著《不得已》一书,专辟西教。其时景风未炽,光先以钦天监正推闰失实,为西士汤若望辈中伤以死。事因推步,其实杨、汤之恨以天主教也。谈教衅者,或溯光先可以为辟教之魁,不可以为教案之朔也。今之教案,大抵起于借端。滋事者多欲弭而息之,曰推诚,曰持平,以名誉动教士,以乡情感教民,道在地方官潜默消化而已。皖之教案以光绪二年皖南白莲教混入天主教一案为最大,然亦无扰于大局。自余或涉及赣、鄂,皆以教案始,以教案终。兹裒集大小各案,录具首尾件系于册,俾办兹事者有所依据,亦教务得失之林也。教案类别有三,一经外国公使领事照会外务部,本省督抚定拟奏结之案,一由督抚饬本管道府会同总主教议结之案,一州县判结之案。
铜陵县大通镇挤坏教堂板壁床桌等物一案同治十一年五月十八日,该镇法天主堂礼拜。乡民进内拥看,教民拦阻,遂至挤坏板壁床桌等物。比经街保将首事之周贤海送案,由县详奉巡抚英翰委员勘讯,饬令修复赔偿并监禁议结。
建平县欧村教堂被毁延及宣城、宁国、广德等处教堂均被打毁一案光绪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南洋大臣两江总督沈葆桢奏:窃本年五六月间,皖南民教寻仇,始于建平之欧村,延至宣城、宁国、广德教堂均遭打毁。非惟入教者归狱何渚,即宣城、宁国地方官初禀,咸以何渚父子为之魁。臣一面咨呈总理衙门,一面派正定镇吴长庆统兵驰赴宁郡,督同各印委严密查拿何渚父子,解省讯办。旋据禀称,何渚已于闰五月二十三日黎明赴县报案,闻奉查拿,自愿前来金陵。随即带同余应龙、吴永庭、何大田投到。其子何炳三亦遵提前来。臣饬司道隔别研讯,据供实未纠人滋事。惟变起仓猝,罪无所归,身充董事,情甘就戮。至所控黄之绅、杨琴锡各劣迹并非污蔑,矢口不移。臣窃思打毁教堂出自一时公愤,原难骤得主谋名目,但将何渚父子骈诛足以快教民之心而杜其口。第念乡民捆送白会清之际,何渚尚为之劝解,其无心与教堂为难可知。明知董事死无可逃,其反甘作茧自缚?况宣城、宁国、广德毁堂之日,正何渚父子就系之时,其为虚诬更何待辨。纵疆吏欲借以销案,奈圣世不应有冤民何。且使何渚死非其辜,客民之愤之也愈深,其发之也必愈烈,铤而走险,急何能择。因教民而怨及纵容之洋教士,因洋教士而怨及徇庇之地方官,仇杀相寻,伊于胡底。是其快教民之心者,适以厚教民之毒也。从来办民教互争之案,无不曰持平。持平易,得情难,不得情则所谓持平者,欺人之语耳。臣饬司道,一面虚衷讯鞫,一面详加采访。任受迟延之咎,勿蹈卤莽之愆。穷累月之力,然后知滋事魁首为监生胡秀山,客民陈士柯、李才华,其左道惑众以肇衅者,则教民白会清也。谨撮取颠末为我皇上言之。
皖南自兵燹后,遗黎十不存一,垦荒者多外籍,客与土不和,客与客又不和,因不和而树党,故人稀土旷而教堂独多。然行教者不一其人,而黄之绅、杨琴锡独被恶名,则非教之累其人而人之玷其教也。本年夏间,剪辫事起,建平之民亦知此系白莲教妖术,与天主教无涉也。乃该处被剪者甚众,皆未从教之民,而从教者不与焉。于是白莲教党类混入天主之说啧啧兴矣。白会清受剪辫之术于杨琴锡,至闰五月十六日,易景怀等追拿剪辫之人,白会清驰马阻之,何相值之巧也。易景怀等将白会清送县,黄之绅持名片索之,谓非通同一气,百喙奚辞。阮光福、安定山者,河南光山人,年均二十余岁,本年始来建平,董事余应龙荐与吴永庭帮工。闰五月十六日,阮光福辫亦被剪,共九人在田薅草。阮光福、安定山谈起被剪之事,谓是欧村教堂所为,适杨琴锡路过闻之,互詈而去。傍晚,黄之绅骑骡与杨琴锡率二十余人而来,众人奔逃,阮光福、安定山被捉。二十一日,吴永庭向教堂求其放出,情甘赔礼。教堂不允,乃退而求余应龙。行抵欧村,则教堂火起。追拿剪辫之人业已不期而会,汹汹难遏。黄之绅、杨琴锡虽焚尸挫骨,然其毙于群箠则众目共睹,而阮光福、安定山踪迹渺然。于是有谓何渚、余应龙等,捏造子虚乌有之名借以抵制者。迨陈炳发到案而后信阮光福、安定山实有其人。王立周到案而后信阮光福辫之被剪实有其事。郎富贻到案而阮光福、安定山被捉入堂情形历历如绘。陈么哥到案而阮光福、安定山致死灭迹情形历历如绘。至下加功之陈么哥尚以为造孽可怜,亦可见天良之不容尽泯矣。夫欧村肇衅,尚曰阮光福、安定山枉死耳,黄之绅、杨琴锡首祸耳。乃波及于宣城、宁国、广德各教堂,至有撬开停放年余之棺,将枯骨抛出棺外,此必有匪徒因以为利者。其撬开棺盖,疑其私藏金银也。宣城之人历历见其从袁村来,向宁国去,是所有教堂被毁皆此辈所为。而胡秀山于水东欲杀教堂之陈先生,大众为之求情,讹索洋钱十五圆始释。陈士柯、李才华于欧村各攫一骡,尤确凿可据者。彼其意以为乘教民与何渚有隙,借其名而播之,人人倾信,获利自我,抵罪有人。其计甚深,其心甚毒,此辈不除,皖南之人得安枕乎?白会清左道惑众,形迹昭然,其所拦放者为何如人,不能举其姓名、住址,为剪辫之党非真正之教友可知。倘稍事姑容,则民教互相猜疑,无时或释。除李才华一犯飞咨河南一体严密访拿,获日另结外,所有胡秀山、陈士柯二犯谨按土匪例,白会清一案谨按妖匪例立予正法。其致死阮光福、安定山听从加功之陈么哥,受杨琴锡之毒打意图随众报复之王立周,怀疑往打杭村教堂并未伤人亦未得赃之何大田,拟各予杖一百,流三千里,以示惩儆。所有被打、被毁各处,除系强占民居者勒令仍归原主管业外,其实为教士所契买起造者,遴委干员会督地方官按照轻重量予抚恤,以张公道而靖人心。至何渚宣讲圣谕系遵行功令,其刊刷天地君亲师牌位,乃民间常行之事,并非与天主教为难。欧村滋事与余应龙均系董事,弹压不及,实属力不从心。吴永庭因雇工被捉隔夜不归,向教堂求情理索,乃其分所应尔。何炳三随其父在押,并未前往宣城、宁国、广德。胡秀山在宣城县讯,有何渚带信叫伊去打教堂之供,索其原信,无可呈缴,其为凭空嫁祸毫无疑义。何渚、余应龙、吴永庭、何炳三应免置议。此案未经检获卷宗,故只录原奏。
建平县教士买田为教堂产业一案光绪五年三月,法教士金缄三在建平置买田产,欲由该县过户。经县请示关道查据法约第六款内,有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之文。详绎此语,虽有“买”字,仍系指买田地以建造教堂,并非谓置田地为产业。且卖业之人须令于未卖之先报明该处地方官,请示应否准其卖给,由官酌定,方准照办,不得径将己业私行卖给。如有私卖者,立加惩处,以符第十款地方官会同领事官酌定宜居住、宜建造之义等。因申奉巡抚裕禄、南洋大臣李鸿章致函法领事:贵国教堂虽听建造自便,然必先由原业主报明本管各官会勘是否宜造,方准民间出契。若由民间私自成交,即与条约不符。所以此次地方官碍难盖印过户。嗣后务望照约而行,且免民间盗卖及影射等弊,亦保贵司铎不受欺朦骗买各情。贵司铎远来以传教为义,若须自置产业,则自有通商租界在。函致去,旋据法公使柏坚执约内“各省”二字,复经抚署咨商,以后遇有外国人在内地买地之事,须由奉教之人出名,契内声明买作天主堂公产。缘奉教者虽奉外国之教,究系中国之人,当与径行买与外国人有间。旋又据柏使复称,中国奉教人多不可靠,请仍由传教士出名租买云云。最后酌定,法教士如入内地置买田地建造天主堂及各善举公所,其契据只写立契人某某卖为本处天主堂公产字样。此案即作为建造教堂议结。
广德州客民私将官路烈女冢卖与教堂一案光绪七年二月,广德州杨邯桥客民桂双文,私将官路两旁之田及路旁旧载州志之烈女冢一并卖与法天主堂为业。教士卞良弼建造教堂,筑墙堵塞官路,并将古冢圈占毁挖。经州绅禀,由该州详奉巡抚裕禄批饬勘讯,将卖主责释。旋与法司铎金缄三商,允买地兑换。由县另买左近田亩捐廉建造教堂销案。
亳州卖屋毁堂共一案光绪七年六月,亳州城民赵兴义误听邻县鹿邑教民刘继赐,将该族公地草屋十八间私立草约,卖与德教士荣云锦管理。又,靳家老庄有屋一所,已由州绅禀州买作保甲分局,适往兴工拆卸。靳秃石恃在鹿邑入教,教士德怀章常川来往,借住此屋,遂称地方拆毁教堂、碎坏物器。经州详奉巡抚裕禄委员并两案一同查复核办。鹿邑荣教士仍执要买赵兴义之屋及赔复靳家庄房等件。最后始议允将城外河北官基一段代买建堂,以销赵兴义之案,损失各物无论虚实酌量认赔,以销靳秃石之案。惟靳家老庄之屋永不准建作教堂,以斩纠葛。按,此案议结后,至光绪八九年,有亳州牧、凤颍道禀明亳民固执,暂缓设堂之请。又有十一二年江南总主教倪怀纶函催南洋大臣曾国荃、巡抚吴元炳速饬该州建堂之请。
建德县青山桥教堂被劫一案光绪十年九月二十三日夜,建德青山保法天主堂,突有邻境匪徒各携竹铳刀斧破毁教堂大门,抢劫衣服物件,凶寻司铎金缄三。是夜,何、尤两教士均在堂,闻警,与金司铎由便门一同逃出,均未受伤。各匪纷纷夺路往西北方鄱阳、彭泽而去。经该县协同营捕踩缉,禀奉南(阳)[洋]大臣曾国荃、巡抚裕禄委员会勘,酌赔、关缉议结。
合肥县城内饭店教士被辱一案光绪十一年二月十六日,英教士卜罗柏在庐州府城内四牌楼吴姓饭店寓住,次日夜突被人辱打并抢其衣被等项。逮该县闻知驰往弹压,始将芜湖关所给准其内地游历护照呈验。比即由县认赔损失衣服,暂时派兵护送回芜。去后,英领事照会南洋大臣曾国荃咨会巡抚,严饬该管道府县速拿为首滋事之人,并索单开饭店店主失去各件之数。经县查据,饭店供无所失。认偿教士失物三百余圆,缉犯照办议结。
建德县永丰镇、青山保、铁炉保三处教堂被毁被劫共一案光绪二十六年,建德永丰镇天主分堂被匪焚毁,青山保天主堂被匪焚焦及铁炉保教民汪顶阳被匪捆缚。先后报经该县,节次会同邻邑鄱阳县踩缉首要。因匪系外来,踪迹飘忽,卒难克期弋获。逮二十七年正月,仅由鄱邑获送王海涛一名到县。会委研讯,无供。禀奉南洋大臣刘坤一、巡抚批饬从速办结。旋据司铎戚世明开具失单,永丰镇一堂失去租谷二十七石,青山保一堂头门焚焦,教民汪顶阳所失物件,逐件估值,再三磋议,定立合同,由县认偿五百圆,随约交付。除获犯王海涛一名请示核办定拟外,要犯江崇坤、李容驷二名不至建德,不再究问议结。
霍山县民张正金被教士指控主唆教民反教并勾匪焚毁教堂一案光绪三十二年,霍山教士石资训因上年十八道教民反教滋闹,该保教堂经议罚款多金。寝事中有被控主唆之张正金,传案未到。张正金者,寄居霍山,实湖北罗田人也。石教士必欲得而甘心肤,诉省城总司铎费善骞吁请巡抚诚勋,严饬该管州县务获究办。旋将张正金之弟张正银获案。乡民不服,谓事关教民反教,与教外张正金无干,聚众黑夜呼城,将张正银从县狱索回。于是石教士前言将毁堂杀教者似已有征,而四处调营驻霍矣。久之,张正金既逃匿旧籍之罗田,适罗、麻等处匪徒窜入霍境,焚毁千罗畈无人居住之传教分堂,兼扰及教民多家。经县详奉巡抚恩铭批饬速拿首要,委拨防营协缉。案经咨会南洋大臣周馥,将前后办理情形并办理不善之印委各员奏明,分别参革撤任。究以张正金一名在逃未获,教士终以之借口,迭次悬赏购线密派侦缉,于是年十二月在英山边界拿获。三十三年正月初一解抵太湖县,呕血毙命。比饬怀宁、霍山二县驰会太湖县三面验明,委系张正金正身,摄照相片。复经省城教堂总司铎费善骞及霍山教士石资训前往一同看实不误。其千罗畈所毁之分堂,估银二千八百两,其教民三十四家被毁什物恤银四千二百两,均由县汇付教堂,交该教士自行修复,分别给领。其附和张正金之袁化泷、陈运开二名,定拟监禁,一律办结。均经恩抚会同南[洋]周大臣附片奏明并分咨外、法两部,照会法总领事查照销案。
建德县木塔口、洪家亭、杨林河三处教堂被匪焚劫共一案光绪三十四年四月,建德邻县鄱阳土匪窜扰入境,于十二、十三、十四连日将木塔口、洪家亭、杨林河三处教堂接次焚烧。由县详奉南洋大臣周馥、巡抚恩铭批饬,将该教士戚世明指名请办之各匪,迅速协同邻县踩缉拿办。并饬委会县将所毁房屋、物、像等项切实勘估,实值鹰洋二千八百圆。禀经巡抚恩铭批令由省支应局分期发县,交该教士收领自行修复及抚恤。被劫教民所有地方善后保护一切事宜,另立规则六条议结。按,此案连毁三堂之多,实系外匪窜入,亦非民教相仇,故两月即已议结。屋、像等项与外人会估价值,毫无浮滥,亦不由该管县捐廉赔给,与他案稍别。